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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行终3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关于上诉人张贵学与被上诉人五大连池市公安局、黑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的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学,五大连池市公安局,黑河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11行终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学,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住所地:五大连池市青山镇德都大街。法定代表人何伟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琦,该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河市公安局。住所地:黑河市城区。法定代表人李晓龙,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亮,该局法制支队干警。上诉人张某学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5)五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学、被上诉人五大连池市公安局的��托代理人张琦、被上诉人黑河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黄亮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涉及本案的关键部分事实原审判决没有查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结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5)五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二、发回五大连池市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伟华审 判 员  满国石代理审判员  何龙航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庆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