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4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李郁洪与黄相雷、单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郁洪,黄相雷,单方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4141号原告:李郁洪。被告:黄相雷。被告:单方玲。原告李郁洪与被告黄相雷、单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0万元整并支付利息272000元(利息自2014年9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6年2月15日,此后利息仍按该借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原告对被告单方玲所有的位于东阳市白云街道西山路14号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东李郁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相雷、单方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9月16日,被告黄相雷、单方玲向原告借款8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不能按期归还,则从违约之日起,每天加付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指定款项汇入被告黄相雷的账户。同日,双方还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从2014年9月16日至2015年9月16日,两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东阳市东阳市白云街道西山路14号的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同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4年9月16日和17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黄相雷交付借款各40万元共计80万元。款项出借后,被告方一直未还本付息,原告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相雷、单方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郁红借款本金8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40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9月16日开始计算,另40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9月17日开始计算,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原告李郁洪对被告单方玲所有的位于东阳市白云街道西山路14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李郁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4448元,减半收取7224元,由被告黄相雷、单方玲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 倩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蔡琪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