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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9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与潘经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潘经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9076号原告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9号亿力大厦17A、17B1、17D1室。法定代表人张光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俊、谢阿有,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经力,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经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以通过庭外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经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云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朱剑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