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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2080号原告于某某,女,1970年3月7日生,汉族,住九台市。被告吴某某,男,1971年2月29日生,汉族,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 晶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栾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