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2080号原告于某某,女,1970年3月7日生,汉族,住九台市。被告吴某某,男,1971年2月29日生,汉族,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 晶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栾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