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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1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徐建强与河北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兴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强,河北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兴分公司,王春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1民初351号原告徐建强,男,1976年生,汉族,住泊头市。被告河北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永济路18号。被告河北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兴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永济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春立。被告王春立,男,成年,汉族,住沧州市。徐建强与河北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春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建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学亮审 判 员  毕丽丽人民陪审员  尹晖东二0一六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郭娜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