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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81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瑛与张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81民初1225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孝义市崇文街道办事处苏家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尚艳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靖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