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81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瑛与张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81民初1225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孝义市崇文街道办事处苏家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尚艳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靖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