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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长沙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银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银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942号原告长沙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天花路山水芙蓉国际新城第一期会所。法定代表人黄恂如。被告陈银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银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银燕的诉讼,理由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银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匡迪琪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饶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