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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吴金才与熊文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才,熊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242号申请执行人:吴金才,195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熊文明,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吴金才与被执行人熊文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1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4245.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熊文明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一初字第01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启智审判员  张晓根审判员  吴兆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秦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