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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王智敏与郭中英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智敏,郭中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16号申请人王智敏,女,1978年2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中英,女,1967年4月19日生,回族。王智敏申请执行郭中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智敏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17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中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王智敏欠款4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中英名下存款予以划拨,交付申请人4500元,结算执行费5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17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杜广军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孙中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