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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03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王学军与杜承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军,杜承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3422号原告:王学军。委托代理人:章群艺、毛明飞,浙江绍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承潮。委托代理人:吴淑洁,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公司。负责人:赵国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童美玲,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军诉被告杜承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军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学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9.50元,由原告王学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周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