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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杨华、章霁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华,章霁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1066号原告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建设东路72号。法定代表人茅红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华国、马晋桥,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华。被告章霁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五一路399号。负责人马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宝兵,江苏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华、章霁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04元减半收取1652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威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