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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财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善华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光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宋许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善华,湖南光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宋许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财保97号申请人周善华。被申请人湖南光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8号华晨世纪广场B栋2127、2129号。被申请人宋许罗。申请人周善华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光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宋许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0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两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李月华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358号上河国际商业广场A栋13015号房屋[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善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错误财产保全申请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无法赔偿被申请人的情况,故有必要将担保人李月华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358号上河国际商业广场A栋13015号房屋[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的产权。二、第一项执行后,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光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宋许罗的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未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隆改平审判员  杨 芸审判员  李艳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南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