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行审4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任丘市国土资源局与任丘市辛中驿镇前台基寺村村委会行政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任丘市国土资源局,任丘市辛中驿镇前台基寺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982行审44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天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燕,任丘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闫大虎,任丘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任丘市辛中驿镇前台基寺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文波,该村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前台基寺村委会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任国土罚字(2015)第3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2015年10月,被执行人前台基寺村委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前台基寺村村西北、辛惠路南侧、居民住宅楼南侧集体土地打热水井一口用于新民居住宅楼取暖。前台基寺村委会从打热水井至今未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勘查许可证。前台基寺村委会未经批准、擅自打热水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7日对被执行人前台基寺村委会作出任国土罚字(2015)第375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前台基寺村村委会停止违法勘查矿产资源的行为。2、对前台基寺村村委会违法勘查矿产资源的行为处以10万元的罚款。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的第一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前台基寺村委会作出的任国土罚字(2015)第3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中“责令前台基寺村村委会停止违法勘查矿产资源的行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前台基寺村委会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该情形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任国土罚字(2015)第3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责令前台基寺村村委会停止违法勘查矿产资源的行为。”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任丘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春审 判 员 付青云人民陪审员 陈天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杜亚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