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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54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耀轩塑料五金加工厂、涂丽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耀轩塑料五金加工厂,涂丽萍,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珀丽轩金属家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54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耀轩塑料五金加工厂,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重庆路*号。经营者康耀华。被执行人涂丽萍,女,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珀丽轩金属家具厂,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南坑村铜坑工业大道**号(1、3层)。经营者涂丽萍。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耀轩塑料五金加工厂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珀丽轩金属家具厂、涂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珀丽轩金属家具厂、涂丽萍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耀轩塑料五金加工厂清偿货款人民币6074.23元以及相关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因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珀丽轩金属家具厂、涂丽萍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耀轩塑料五金加工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珀丽轩金属家具厂、涂丽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涂丽萍款项0.81元(该款项用于支付本案执行费);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涂丽萍在佛山市范围内有号牌为粤X×××××的车辆登记,本院已依法查封,但由于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理;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6194.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54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建军执行员  谭琨刚执行员  容毓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谭世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