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字3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葛某甲、葛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葛某甲,葛某乙,葛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字3655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42年2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扬,梁园区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胡洪强,梁园区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某甲,男,汉族,1962年7月2日出生。被告葛某乙,男,汉族,1964年8月9日出生。被告葛某丙,男,汉族,1968年2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赡养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明洁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马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