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1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台州商汇担保有限公司、王秩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商汇担保有限公司,王秩初,周春莲,浙江东盛箱包有限公司,何富笙,台州市椒江美滋滋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444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商汇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东环大道421-423号3楼。组织机构代码76869466-0。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秩初,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周春莲,女,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浙江东盛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海昌路2760号。组织机构代码77935628-8。法定代表人:王秩初,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何富笙,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台州市椒江美滋滋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上洋村。组织机构代码58037437-4。法定代表人:何才里,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台州商汇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秩初、周春莲、浙江东盛箱包有限公司、何富笙、台州市椒江美滋滋水产有限公司追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3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26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商汇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秩初、周春莲、浙江东盛箱包有限公司、何富笙、台州市椒江美滋滋水产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1000元、案件受理费641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秩初所有的坐落于椒江区解放南路251-1号一单元301室的房产和在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的股权已在本院另案已处置完毕,经分配本案受偿43423元。本院通过有关金融机构及房管部门、车管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秩初、周春莲、浙江东盛箱包有限公司、何富笙、台州市椒江美滋滋水产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台州商汇担保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州商汇担保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王秩初、周春莲、浙江东盛箱包有限公司、何富笙、台州市椒江美滋滋水产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144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