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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马从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马从凤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民初51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从凤,个体工商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咏声动漫公司)与被告马从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咏声动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从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咏声动漫公司诉称,原告咏声动漫公司是“猪猪侠”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和专用权人。被告马从凤销售的2款玩具的外包装上使用了“猪猪侠”商标,侵犯了咏声动漫公司的商标权,请求法院特别考虑马从凤出售的商品为三无产品,对儿童的潜在伤害大等因素,判令马从凤向咏声动漫公司支付赔偿金1万元。被告马从凤未作答辩。原告咏声动漫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公证书,证明咏声动漫公司是猪猪侠商标的专用权人。第二组证据:名称为“猪猪侠”的五灵锁变身套装盒一个,证明正版玩具的外包装上一定有厂名、厂址、3C认证标志和防伪标贴,这4个要素缺一不可,缺少一个要素一定是侵权产品。同时也证明咏声动漫公司在获得商标注册证后使用了注册商标。第三组证据:咏声动漫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和涉案商品的彩色照片,证明马从凤在经营场所销售了侵害咏声动漫公司商标权的“三无”侵权产品。第四组证据:知识产权保护打假维权委托协议,证明咏声动漫公司为每一个案件支付的诉讼成本不低于2500元。被告马从凤未发表质证意见。根据咏声动漫公司庭前申请,本院从淮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调取了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以及咏声动漫公司向淮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出具的《鉴定报告》。咏声动漫公司对本院调取的证据无异议,且认为可以与其提供的证据互相印证,马从凤未发表质证意见。经审查,本院对于咏声动漫公司提供的第一、二、三组证据以及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可,对咏声动漫公司提供的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其未能提供相应发票以证实款项已经实际支付,故该证据不足以证实咏声动漫公司维权成本的实际数额。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4日,广东咏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第13241083号“猪猪侠”注册商标。该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1月13日,核对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为第28类,包括游戏机、玩具、游戏器具等。2015年6月23日,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广东咏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本案原告咏声动漫公司,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0日,淮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马从凤经营场所扣押了两款玩具,名称分别是“万物有灵”和“五灵锁”。之后,咏声动漫公司向淮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出具《鉴定报告》,明确上述扣押的玩具均系未经该公司许可生产的产品。另查明,扣押玩具中的名称为“五灵锁”的玩具包装上使用的“猪猪侠”文字与咏声动漫公司的第13241083号“猪猪侠”注册商标的字形、字音、字义、字体高度近似,且上述玩具中对“猪猪侠”文字系商标性使用,且是在“猪猪侠”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另查明,马从凤经营场所位于淮安市清河区汇通商城内,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时间是2010年11月29日。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广州市海珠公证处(2015)粤广海珠第19738号公证书、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报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咏声动漫公司是第13241083号“猪猪侠”文字商标的所有权人,该商标处于有效期之内,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扣押玩具使用“猪猪侠”文字未获得咏声动漫公司授权,且足以使消费者与咏声动漫公司许可的商品造成混淆。因此,马从凤销售的涉案“五灵锁”玩具属于侵害咏声动漫公司第13241083号“猪猪侠”注册商标权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因此,被告马从凤将侵害咏声动漫公司商标权的商品出售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咏声动漫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马从凤的实际获利,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情节、马从凤店铺所处位置、马从凤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咏声动漫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具体因素,酌情确定马从凤应向咏声动漫公司给付维权合理费用及损失共计5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从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二、驳回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从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审 判 长  陈加雷代理审判员  刘玉娟人民陪审员  吴晓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萍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