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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天津康华裕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晋04执43号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03月23日收到申请执行人天津康华裕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长治仲裁委员会(2015)长仲裁字第0061号裁决书的申请执行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书发出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一、向天津康华裕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200元。二、承担案件仲裁费5834元,执行费890.51元。三、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将以上款项汇入如下帐户:收款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长治市农业银行潞丰支行帐户:04702001040005489执行员 :孙胜义联系电话:0355-219****执行员 孙         胜         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曾         淑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