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吴华静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吴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86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被执行人吴华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0258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华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华静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华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吴华静(证件号码:)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62×××54的存款人民币321892.4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钱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