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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初194-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象山宾馆歌舞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象山宾馆歌舞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194-23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邵国斌,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象山宾馆歌舞厅。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东街11号。负责人:周伟良,该歌舞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象山宾馆歌舞厅著作权侵权纠纷三十九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共计5275元,减半收取2637.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毛明强代理审判员  祝 芳人民陪审员  曹 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