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4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健与陈亚军、杨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陈亚军,杨亚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4509号原告:张健,男,汉族,1976年6月9日出生,住。委托代理人:董丽霞,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亚军,男,汉族,1983年9月3日出生,住。被告:杨亚敏,女,汉族,1983年11月17日出生,住。原告张健与被告陈亚军、杨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董丽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亚军、杨亚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健诉称:2014年3月25日,被告陈亚军向原告借款60万元用于经营资金周转,承诺短期归还并出具《借条》。其后,二被告陆续偿还资金利息合计20万元。经查,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重庆硕华物资有限公司,本案借款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曾将部分借款转至被告杨亚敏的银行账户。现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决: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60万元,并以6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6日起按每月2.5%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9日,二被告经登记结婚。2014年3月25日,被告陈亚军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张健现金陆拾万元整,月息2.5%,特立此据。(备注:此款通过银行转账)”。当天,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陈亚军支付50万元。2014年3月26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杨亚敏支付10万元。2015年8月7日,二被告经登记离婚。另查明:被告陈亚军为重庆硕华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杨亚敏为该公司监事。本院认为: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交答辩状又不到庭应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以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借款合同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或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随时返还,贷款人可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被告陈亚军向原告借款6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利息,故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于60万元借款到达被告陈亚军及指定银行账户时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陈亚军经原告催告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因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共同经营企业,现既未到庭抗辩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更未举证证明借款属于被告陈亚军个人债务的事实。故原告认为本案借款应按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予以处理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应共同偿还60万元借款及利息。原告主张按约定月利率2.5%(即折合年利率30%)支付利息,其利息计算标准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年利率24%,但二被告按约定月利率2.5%已支付的利息,为双方自愿行为而不作调整。二被告应以6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计付利息至实际付清本金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亚军、杨亚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健支付借款本金60万元,并以6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张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5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670元,由被告陈亚军、杨亚敏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秦 菘人民陪审员 杨 莉人民陪审员 陈明英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亚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