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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4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高锦龙与白云、穆晓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锦龙,白云,穆晓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4482号原告高锦龙,男,汉族,1980年7月27日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告白云,男,汉族,1965年11月28日出生,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被告穆晓润,女,汉族,1968年5月28日出生,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锦龙诉被告白云、穆晓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6月23日向原告高锦龙下达了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10元,由原告负担455元,退还原告455元。代理审判员  曹惠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郭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