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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宋伟与栾云飞、毛益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伟,栾云飞,毛益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227号之一原告:宋伟。被告:栾云飞。被告:毛益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伟与被告栾云飞、毛益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伟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栾云飞的起诉,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毛益斌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宋伟负担(已预缴)。代理审判员  李晓慧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周秀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