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122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鄯善县城镇正兴设备租赁站与新疆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鄯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鄯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鄯善县城镇正兴设备租赁站,新疆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122民初1357号原告鄯善县城镇正兴设备租赁站。业主:张叶军,男,汉族,45岁,个体,现住鄯善县油城路2570号,身份证号:×××。被告新疆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中环路198号。法定代表人杨富。本院在审理原告鄯善县城镇正兴设备租赁站诉被告新疆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庭前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鄯善县城镇正兴设备租赁站���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7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磊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薛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