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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575号原告:吴某某,男,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申某某,女,199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申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徐 杰审 判 员  袁学龙人民陪审员  许长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马璐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