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执5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肥东金保钢扣租赁站与李兆军、董秀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肥东金保钢扣租赁站,李兆军,董秀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22执563-1号 申请执行人:肥东金保钢扣租赁站,住所地肥东县新区金阳路东侧公园路南侧侧。 经营者:殷金保,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被执行人:李兆军,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龙岗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董秀菊,女,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兆军、董秀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李兆军所有的位于蜀山区怀宁路1833号西山银杏花园1号地下车库-1层1185(-),房权证合蜀字第××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华山 审判员 包正明 审判员 崔 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日 书记员 韦 玲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签 发: 核 稿: 会签单位: 拟稿人: 打 印 份 (2016)皖0122执563-1号 文件标题: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肥东金保钢扣租赁站,住所地肥东县新区金阳路东侧公园路南侧侧。 经营者:殷金保,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店埠镇群新村下西组。 被执行人:李兆军,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龙岗经济开发区王岗社居委杨小郢组。 被执行人:董秀菊,女,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1833号西山银杏花园12幢2602室。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兆军、董秀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李兆军所有的位于蜀山区怀宁路1833号西山银杏花园1号地下车库-1层1185(-),房权证合蜀字第××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华山 审判员包正明 审判员崔明 二0一六年七月日 书记员崔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