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民初字第04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范桂华与陶菊根、吴花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桂华,陶菊根,吴花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园民初字第04809号原告:范桂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文霄,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中卿,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陶菊根。被告:吴花妹。原告范桂华与被告陶菊根、吴花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公告送达了民事诉状副本、传票及相关材料。本案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文霄,被告吴花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菊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桂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的借款本金10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审理中,原告同意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陶菊根系朋友关系。2014年7月初,陶菊根因螃蟹摊位费需要,提出临时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于当月10日将款项交付给被告陶菊根,陶菊根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1月10日。还款时间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讨借款,被告一直未予归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为此,特起诉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陶菊根���作答辩。被告吴花妹辩称,被告夫妻一起经营螃蟹生意的,如果原告是做生意认识陶菊根,被告应该认识原告本人,但被告不认识原告。2014年7月10日后也没有缴纳过什么摊位费,也没有借过原告钱。陶菊根也没有文化的,现无法找到。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0日,被告陶菊根向原告范桂华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范桂华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借款交蟹摊位用,借款时间半年(6个月)。”借款人陶菊根签名并载明了借款、还款时间和个人住址(唯亭厦亭36幢201室),联系方式为138××××4902(手机号码)。审理中,原告提交了其2014年7月8日向江苏长实基业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申请工程项目挖机款的证据,以此说明出借给被告10万元的款项来源。另查明,被告陶菊根、吴花妹于2015年5月5日登记离婚。上述事实,有借条、被告夫妻关系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陶菊根间的借款关系有借条予以证实,原告提交了证据证明了款项来源,根据现有证据,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被告陶菊根应按约如期归还借款,逾期未还,应对到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借款发生于被告陶菊根、吴花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吴花妹未提交反证证明该债务属于被告陶菊根个人债务,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原告主张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予支持,两被告应向原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主张的2015年1月11日起逾期还款按年利率6%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陶菊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放弃相应抗辩权利,依法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陶菊根、吴花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范桂华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990元,由被告陶菊根、吴花妹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部分由其在履行前述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 判 长 吴 牧人民陪审员 虞子梅人民陪审员 郭全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郭孝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