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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5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朱保支行与金强、王爱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朱保支行,金强,王爱民,李德刚,张玉丽,李福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5452号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朱保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驻地。代表人刘海峰,行长。被告金强,居民。被告王爱民,居民。被告李德刚,居民。被告张玉丽,居民。被告李福席,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朱保支行与被告金强、王爱民、李德刚、张玉丽、李福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五被告银行存款1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金强、王爱民、李德刚、张玉丽、李福席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需在期限届满前提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新广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朱向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