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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李博诉刘敬高、任志昌、王付启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博,刘敬高,任志昌,王付启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1民初209号原告:李博,男,汉族,27岁。被告:刘敬高,男,汉族,32岁。被告:任志昌,男,汉族,42岁。被告:王付启,男,汉族,66岁。原告李博与被告刘敬高、任志昌、王付启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2月2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敬高、任志昌、王付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博诉称:2014年3月27日,李博分别与刘敬高、任志昌、王付启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刘敬高、任志昌、王付启将其名下所有的蛟河市华鸣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鸣纸业)的股份转让给李博,转让协议中约定保证公司现有设施、机械设备完好,能够正常运转。协议签订后,李博发现华鸣纸业的电网接入在农电局注销、没有参加环境评估,致使华鸣纸业无法正常运转,华鸣纸业的叉车也被非法转移。现李博提起诉讼,要求刘敬高、任志昌、王付启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协助华鸣纸业办理电网接入手续,为华鸣纸业办理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返还被转移的财产,并互负连带责任。任志昌书面辩称:在转让股权时,变压器是好的,能够使用,当时仍接入电网,变压器不是任志昌注销的;李博在接手华鸣纸业后没有提出异议,已超过1年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期限,应认定李博默认了华鸣纸业当时的状态;任志昌没有转移华鸣纸业的财产。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李博的诉讼请求。王付启书面辩称: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李博尚欠王付启的转让费没有履行,王付启是按合同约定履行的合同,李博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李博的诉讼请求。刘敬高、任志昌、王付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当庭举证及质证权利的放弃,刘敬高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对其当庭辩解权利的放弃。经审理查明:刘敬高、任志昌、王付启曾是华鸣纸业的股东,任洪学是刘敬高的姨夫,任洪学在刘敬高等人经营华鸣纸业期间负责管理华鸣纸业的部分工作。2014年3月27日,李博分别与刘敬高、任志昌、王付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刘敬高、任志昌、王付启将其三人名下的所有的华鸣纸业的股份转让给李博,并于当日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刘敬高与李博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保证华鸣纸业的设施、机械完好,能够正常运转。2014年3月27日,华鸣纸业的其他股东将股权转让给案外人宋晓军,并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股权变更后,华鸣纸业的股东为李博(持有75%的股份)、宋晓军(持有25%的股份)。2014年,在交付华鸣纸业设备、设施前,任洪学将华鸣纸业的电网入网账户注销,并出售叉车一辆。在交付华鸣纸业设备、设施过程中,华鸣纸业的原股东没有将华鸣纸业的锅炉、烘缸的检验合格证、环境影响评价等材料交付给李博、宋晓军。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股权转让协议3份,任洪学证人证言。本院认为:李博分别与刘敬高、任志昌、王付启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该三份股权转让协议成立并有效。刘敬高、任志昌、王付启作为华鸣纸业的原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如实告知李博华鸣纸业的实际经营状况,企业生产运行情况,企业设备、设施现状,并移交相关材料,确保华鸣纸业能够正常运营。因在交付华鸣纸业时华鸣纸业的电网入网账户已被注销,移交过程中欠缺部分企业经营材料,应认定刘敬高、任志昌、王付启存在违约行为。办理电网入网注册、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应以华鸣纸业的名义进行,应是华鸣纸业的公司行为,李博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其有权要求刘敬高、任志昌、王付启协助办理华鸣纸业电网接入手续及为华鸣纸业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股权变更登记后,任洪学出售华鸣纸业所拥有的叉车,该行为构成侵权,应向任洪学主权赔偿责任;李博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未交付设备、工具的种类、数量及价值。综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对于李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李博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综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李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程程人民陪审员  杨俊鑫人民陪审员  时洪雁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