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民初5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季学斌与上海毓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学斌,上海毓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5253号原告季学斌,男,1960年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委托代理人冯潇洁,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毓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曾志成,经理。被告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黄家骝,董事长。在本院审理原告季学斌与被告上海毓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毓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学斌撤回对被告上海毓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李菁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