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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民初1885号原告:崔某某。被告:解某。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崔某某、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崔某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2009年8月25日生育一女解某甲,于2012年7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被告爱上网,经常约网友见面,在外面吃喝回家较晚,有时候夜不归宿。原告阻止,被告便与原告打仗,实施家暴。无奈原告于2016年3月回娘家居住至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解某甲由被告抚养,原告依法承担抚养费;家庭共同财产归被告。解某辩称:原、被告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以前由于其经常出去喝酒很少回家,造成原告不满,以后要改掉这些毛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9年8月25日育一女解某甲,于2012年7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较好,后因被告经常喝酒、常不回家等不良习惯,致双方常吵架。2016年3月,原告与被告开始分居。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佐证。本院认为:崔某某请求与解某离婚,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人虽有分居,但未满两年,故其诉请离婚之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崔某某、解某二人结婚已有四年,且育有一女,婚后双方感情较好,确有一定感情基础,被告应彻底改掉不良习气,尽到丈夫的责任,原、被告彼此应互敬互让,珍视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崔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逄格隆速 录 员  历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