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秦士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士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9刑初21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士朋,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4日被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被逮捕。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6)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士朋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士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秦士朋行至永年县临名关镇老邮电局家属院小区内预谋盗窃,发现被害人冯某家门紧锁,便从厨房窗户跳进其家中,在卧室寻找财物时被冯某家人当场发现并报警。当日12时30分被告人秦士朋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士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秦士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秦士朋行至永年县临名关镇老邮电局家属院小区内预谋盗窃,发现被害人冯某家门紧锁,便从冯某厨房窗户跳进其家中,在卧室寻找财物时,被冯某妻子姜某回家发现,报警后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秦士朋当场抓获。另查明,被告人秦士朋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4日被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3月13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秦士朋在开庭审理时表示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明:1、永年县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队抓获证明。2、被害人冯某、姜某陈述。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4、被告人秦士朋的供述。5、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威高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秦士朋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6、威海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2014年3月13日,秦士朋刑满释放。7、被告人户籍证明。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秦士朋犯盗窃罪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士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其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量刑幅度内处罚。被告人秦士朋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士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现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马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