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3民初2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立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张立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2790号原告: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路聚鑫苑1幢205室。法定代表人:李一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公司职员。被告:张立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立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飞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梅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