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3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振云与吴文志、王桂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云,吴文志,王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3执63号申请执行人王振云,现住青冈县。委托代理人刘家新,40岁。被执行人吴文志,干部,现住青冈县。被执行人王桂荣。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振云与被执行人吴文志、王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二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并签字确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洪才审判员 李景军审判员 李国臣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侯忠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