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执字第011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曹某乙与曹某甲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乙,曹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字第01156-3号申请执行人曹某乙。被执行人曹某甲。邹城市人民法院(2015)邹少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某乙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曹某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某甲在中国人民银行623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457.0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美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