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爱良与被执行人张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爱良,张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2执41号申请执行人曹爱良,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志辉,男,1955年5月9日出生。曹爱良申请张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桃民二初字第51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向申请执行人曹爱良支付执行款16735元。现被执行人张志辉已经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桃民二初字第51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立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