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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民初2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裴宥程与XX、齐建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宥程,XX,齐建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2645号原告:裴宥程,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XX,农民,现住唐山市唐海县。被告:齐建刚,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宥程与被告XX、齐建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裴宥程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宥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宥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裴宥程负担。审判员  窦广同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高永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