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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字第11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邓德辉与重庆南岸区电线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德辉,重庆南岸区电线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字第11740号原告邓德辉,男,汉族,1945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南岸区电线厂,住所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民生新村18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5080-X。法定代表人郑天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全,重庆瑾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晓娇,重庆瑾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邓德辉与被告重庆南岸区电线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德辉诉称:1988年企业兼并时,被告在交接时遗漏了原告的档案材料,致使原告劳动工龄年限1966年到1982年未得到法定确认,原告劳动工龄年限无法解决。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决:确认劳动工龄年限。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要求确认劳动工龄年限的诉讼请求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范畴,并非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范畴,也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本院依法向原告释明坚持本项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原告坚持该项诉讼请求。对原告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德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谢义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京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