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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5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月英、张文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月英,张文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5执52号申请人陈月英,女,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张文团,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申请人陈月英与被执行人张文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张文团全部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文团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文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暂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樟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檀卫东执行员  林鹏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