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高丽与焦秀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丽,焦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34号申请执行人高丽,女,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焦秀红,女,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高丽与焦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滑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焦秀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高丽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来院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魏志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