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3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唐敏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唐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337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被执行人唐敏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0413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唐敏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敏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敏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唐敏明(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5×××#3的存款人民币323471.1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健椿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中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