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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5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炜诉被告陈军、陈勇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炜,陈军,陈勇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5民初177号原告陈炜,住山丹县。委托代理人钱建民,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军,住山丹县。委托代理人李长哲,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勇,住山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炜诉被告陈军、陈勇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炜于2016年7月1日以原、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陈炜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文鑫审 判 员  毛 炬人民陪审员  关建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