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马善来与吴志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善来,吴志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82民初2059号原告马善来。委托代理人李竹(特别授权),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志林。原告马善来与被告吴志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文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善来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志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善来诉称,2008年上半年,被告吴志林承建盐城市大丰区同德小区附房工程,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负责其中的外墙喷砂、室内墙壁刮水泥,屋面防漏等,前后工作2个多月,被告吴志林共结欠原告报酬4万余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2009年下半年,被告吴志林承建盐城市大丰区御景嘉园7号楼土建工程,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负责其中的室内墙壁刮水泥及卫生间、厨房间防水等,应付原告16万元,被告吴志林仅支付7.2万元,尚欠8.8万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吴志林先后给付2000元、1500元,合计3500元。2015年10月21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吴志林催款,被告吴志林将此前所书欠条收回,重新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129800元,并口头承诺于2016年春节前支付,但其未能按约还款。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吴志林立即给付原告报酬1298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吴志林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起,被告吴志林将其承包土建工程中的外墙喷砂、室内墙壁刮水泥、屋面及卫生间防漏等事项交原告完成,但未能在原告完成工作后及时给付全部的报酬。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马善来工程款计币:壹拾贰万玖仟捌佰元整,¥129800.00,今欠人:吴志林,2015.10.21日”。欠条出具后,被告吴志林仍未能及时还款。原告马善来索款未果,遂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原件1份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实际形成的承揽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马善来已按约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被告吴志林未能及时给付全部报酬,对形成的纠纷负有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吴志林给付报酬的数额为129800元,有被告吴志林所书欠条为证,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吴志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己享有的答辩、质证、举证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志林给付原告马善来报酬129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6元,减半收取1448元,由被告吴志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0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96元(上诉法院开户银行及账户: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附言说明交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审判员 陆文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美娟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