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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中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晓明、彭小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明,彭小真,林新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中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李晓明,女,汉族,1971年4月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彭小真,女,汉族,1979年12月6日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林新祝,男,汉族,1975年9月3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洪民二初字第52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李晓明与彭小真、林新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查封了彭小真座落于江西省鄱阳县谢家滩郭贺村皇家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鄱国用2012第00483号)。2016年6月6日,申请执行人李晓明申请解除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彭小真座落于江西省鄱阳县谢家滩郭贺村皇家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鄱国用2012第00483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国审判员 俞国栋审判员 厉建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胡禾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