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彭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49号原告彭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6年7月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石仁举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洪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