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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文斌与王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斌,王园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尖民初字第675号原告李文斌,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住太原市。身份证号:被告王园林,男,汉族,太原市村民,住太原市。原告李文斌与被告王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园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文斌诉称,我与被告是邻居。2013年11月10日,被告因修建库房需要钱,向我借100000元,期限2个月,我就从银行取了100000元现金给了被告。2013年11月20日,被告称还需要50000元就可以将库房盖好,我又将50000元现金出借给被告,期限还是两个月。后被告几次说要还,但最终并未归还,我也无法联系到被告了。现我诉来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被告王园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2013年11月10日,原告出借给被告人民币10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注明”今借到李文斌人民币100000元整”。2013年11月20日,原告出借给被告人民币5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注明”今借到李文斌人民币50000元整”。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还款,被告拒不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园林偿还原告李文斌借款人民币15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600元,由被告王园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琴人民陪审员  边利钢人民陪审员  武佳俐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