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罗小龙与陈永祥、张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龙,陈永祥,张东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0民初177号原告罗小龙,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居懿,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刚,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祥,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张东生,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罗小龙诉被告陈永祥、张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居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永祥、张东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小龙诉称,原告与陈永祥系朋友关系。2015年8月25日,陈永祥以家庭所需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由张东生作担保。2015年9月24日借款到期,但陈永祥未按期还款,担保人张东生也未履行担保之责。原告多次催讨无着。现诉请要求:1、陈永祥偿还借款300,000元;2、陈永祥支付借款利息6,000元;3、陈永祥以借款300,000元为本金支付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4、张东生对陈永祥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永祥、张东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5日,陈永祥出具《借条》一张,言明:向原告借款300,000元,于2015年9月24日一次性归还,张东生为上述借款作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期限至借款还清为止。同日,原告向陈永祥转账300,000元。嗣后,被告陈永祥出具《收条》一张,言明:收到原告银行转账300,000元,并约定本金月利率为2%,直至本金还清为止。此后至今,两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具状来院。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与陈永祥间的借贷关系,有陈永祥出具的借条、收条以及原告向其转账的凭证为凭,故应确认原告与陈永祥间民间借贷关系有合意且已践行。陈永祥在借款到期后拒不归还借款,现原告要求陈永祥归还借款300,000元并偿付利息,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按收条所具2%的月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不逾法律规定,本院可予支持。另,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双方对保证期间虽约定不明,但原告现主张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并不逾法定期限,故张东生作为担保人应当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对陈永祥的上述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之相关诉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庭审质证及辩驳的权利,相应后果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永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罗小龙借款人民币300,000元;二、被告陈永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小龙借款利息人民币6,000元;三、被告陈永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小龙以人民币3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四、被告张东生对被告陈永祥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应付原告罗小龙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90元,由被告陈永祥、张东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芩菲审 判 员 查 莹人民陪审员 刘海根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宁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