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庆山与那仁满都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山,那仁满都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131号申请执行人陈庆山,男,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那仁满都夫,男,现住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本院在执行陈庆山申请执行那仁满都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2174号民事调解书中的给付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审判员 陶 万 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太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