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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行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丁德成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822行初40号起诉人:丁德成,男,住安徽省广德县。2016年6月29日,本院收到丁德成的行政起诉状。丁德成认为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06年3月20日批准其因病退职的行政行为违法,于2016年2月向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诉,要求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其于2006年3月20日作出的广人福(2006)101号关于同意丁德成同志退职的批复。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了不予支持的答复意见。丁德成不服该答复意见,向广德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广德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23日做出广复决(2016)11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答复意见。丁德成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广德县人民政府的广复决(2016)11号行政复议决定和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3月24日的答复意见。本院认为,2015年7月2日,丁德成已就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广人福(2006)101号文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广德县人民政府做出的广复决(2016)11号行政复议决定以及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3月24日做出的答复意见属于对原行政行为的信访答复意见,未对行政相对人丁德成创设新的权利和义务。现丁德成对该答复意见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五﹥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的规定,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丁德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余珍文审判员  曹继成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