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2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英国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12刑初217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英国,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长春市人,户籍地为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北山路派出所,住长春市双阳区阳光小区B区6号楼3门108室。曾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09年12月24日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2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逃跑;2016年5月5日被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解回;同年5月18日被逮捕;同年6月17日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刑检刑诉(2016)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英国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英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英国于2009年8月31日,在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双阳支行办理牡丹卡一张,卡号为4270300029401931,并于2013年9月至11月使用该信用卡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39395.67元用于个人消费。后银行于2013年12月4日开始对其进行催收,经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已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案发后,被告人黄英国被抓获归案,已返还透支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英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英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经过银行两次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黄英国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英国透支的全部本金已偿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英国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英国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姜 月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全音美 微信公众号“”